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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全方位身心平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發展華人全方位身心平衡解決方案,推廣正確身心平衡健康觀念與正念思惟於個人、家庭、社區及企業團體,以促進整體社會對於身心健康之重視,並能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之實踐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全方位身心平衡解決方案。

  二,推廣正確身心平衡健康觀念。

  三,促進社會大眾之身心健康。

  四,促進國內外身心平衡健康相關組織之交流合作。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六,身心平衡專業人員之培訓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章

     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身心健康與相關領域或經歷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這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二、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兩者均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另行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榮譽理事與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該屆理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之同意行之。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兩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兩萬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下個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製作下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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